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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单据出具地点的审核问题

来源: 《中国外汇》2025年第6期 作者:刘慧芝 编辑:韩英彤
信用证各方对单据中的地点要求应持谨慎态度。申请人应加强与受益人的沟通,基于基础交易的实际情况判断单据中对地点要求的必要性。开证行应确保信用证条款的地点要求在技术审核上可单据化,保证后续...

当前信用证国际惯例没有关于单据出具地点(PLACE OF ISSUANCE)的相关规定,且在审单过程中,除运输路线之外很少涉及对地点的审核,与地点相关的要求多是基于实务需要出现在信用证条款中。笔者认为,虽然单据的签署、日期等要素对单据功能更为重要,但由于实务涉及地点要求的情形不算少数,对单据出具地点的审核问题进行探讨也是十分必要的。

 

案例背景

一份转口贸易背景下的进口煤炭信用证,规定货物原产地为美国,且要求提交在起运港由弗吉尼亚海事协会出具的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AT THE LOAD PORT BY THE VIRGINIA MARITIME ASSOCIATION),信用证规定的起运港为美国弗吉尼亚州诺福克港口和/或纽波特纽斯港口(44E: NORFOLK,VIRGINIA,USA AND/OR NEWPORT NEWS,VIRGINIA,USA)。受益人提交的提单显示装运港为纽波特纽斯港,提交的产地证显示装运港为纽波特纽斯而签署地点为诺福克,并由弗吉尼亚海事协会证实产地是美国。开证行内部就产地证出具地点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正方意见认为虽然装运港纽波特纽斯和签署地诺福克是两个不同港口,但均属于弗吉尼亚州这一区域范围内,符合信用证关于产地证须在起运港出具的要求;反方意见则认为从表面判断装运港纽波特纽斯和签署地诺福克就是两个不同的地点,产地证签署地点不符合信用证对产地证出具地点的条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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