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实践

从法律视角剖析国内信用证议付

来源: 《中国外汇》2025年第6期 作者:洪世宏 编辑:韩英彤
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国内信用证基于跨境人民币的福费廷业务正在形成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国内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和概念体系的演化也有了新的想象空间。

截至2024年末,国内信用证年度结算总量已超过4万亿元,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年度总量已超过3万亿元。但其中有多少交易涉及议付难以掌握。议付之所以被关注,往往是因为在个案司法争议的背景下,法律斗争的焦点在于当事银行的支付是否构成议付行善意的议付,从而获得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的保护。为此,笔者从理论和实践的交互作用、国内外制度演化比较角度解析制度文本,透视商业现实,展望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未来发展。

 

UCP600下的开证行能否议付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定义,议付行必须是信用证上写明的指定银行。因此,关于开证行能否议付的探讨往往转化为开证行是否可以是指定银行的争论。持肯定观点的一方通常会援引UCP600第2条,指定银行是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其中,“任何银行”必然包括开证行。主张开证行可以是指定银行并可以议付的另一个理由是UCP600找不到排除开证行议付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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