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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融资安排的信用证单据直寄开证行风险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1期 作者:缪烨 编辑:韩英彤
对于有融资、贴现等特殊结算安排的信用证业务,在确定单据应寄往指定行还是开证行时应充分考虑受益人诉求,结合信用证条款和实务经验做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寄单选择。

对于有指定银行的信用证,寄单地址的选择一直是交单行重要的风险防控环节之一。在信用证实务中,单据直寄开证行可以减少单据寄送的中间环节,使开证行能够更早地收到单据,申请人可以尽早提货。但如果信用证中有对指定银行的特殊安排,此时将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可能会影响出口商的回款速度,造成利息损失甚至收汇风险。笔者拟通过两则实务案例,分析在有融资安排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直寄开证行的风险,并探讨信用证各相关方在此类信用证下的操作建议及注意事项。

案例背景

案例1:信用证未提供指定行寄单地址

受益人银行收到由香港A银行转递的MT710信用证,开证行为孟加拉国B银行,期限为空运单据出具日期(以下简称“空单日”)后180天。信用证41D规定A银行为议付行。信用证47A规定,尽管信用证期限为空单日后180天,A银行收到相符单据后会即期付款且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同时,信用证要求单据须通过A银行寄往开证行B银行。到期后可向C银行索偿。该笔信用证仅告知了开证行B银行寄单地址,未提供转通知行A银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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