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广场

涉外保函的非单据化条件处理与风险防控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1期 作者:蔡一浩 编辑:白琳
涉外保函的非单据化条件不仅对银行审单造成困扰,还可能对保函的独立性认定造成影响,银行在积极开展业务的同时应做好风险防控,保证涉外保函业务健康发展。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更多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银行的涉外保函业务市场不断扩大。涉外保函中的非单据化条件是保函业务当事方的特殊要求,其多样性给涉外保函业务带来活力,也加大了银行审单的难度。银行在积极开展业务的同时应做好非单据化条件的风险控制,保证涉外保函业务健康发展。

何为非单据化条件

在涉外保函中,非单据化条件属于较为常见的情形。《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第7条“非单据化条件”规定:“除日期条件外,保函中不应约定一项条件,却未规定表明满足该条件要求的单据。如果保函中未指明这样的单据,并且根据担保人自身记录或者保函中指明的指数也无法确定该条件是否满足,则担保人将视该条件未予要求并不予置理,除非为了确定保函中指明提交的某个单据中可能出现的信息是否与保函中的信息不存在矛盾。”

该条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如何界定非单据化条件。保函中的条件被认定为非单据化条件的前提条件是,未规定表明满足条件的单据,同时担保人无法通过自身记录或保函中指明的指数确认条件是否满足。值得注意的是,URDG758中所指的担保人自身记录特指在担保人处开立的账户的借记或贷记记录。虽然担保人自身记录及指数均非单据,但因取证方便且结果清晰,可被视同为单据化条款。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