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数字服务贸易激活贸易新动能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1期 作者:冯宗敬 编辑:章蔓菁
近年来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稳步增长,结构不断优化,对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日益显著,为服务贸易创新变革提供了重要突破口。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孕育兴起,数字技术强势崛起,促进了产业间的深度融合,引领了服务经济蓬勃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以数字技术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是我国服务贸易创新变革的重要突破口,是新发展格局下建设贸易强国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推动力量。

数字服务贸易概念

数字贸易是基于数字技术、数字服务、数据流动衍生出的贸易新模式、新业态。目前,业内尚未就数字贸易的概念内涵和测度方式达成一致。广义来看,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联合发布的《数字贸易测度手册》中,数字贸易被定义为“所有通过数字订购和/或数字交付的贸易”(以下简称“OECD-WTO-IMF概念框架”),其测度范畴既包含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货物贸易,又包含以可数字化交付服务为代表的服务贸易。狭义来看,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提出可数字化交付服务的概念,即“OECD-WTO-IMF概念框架”下的“数字交付贸易”,强调通过信息通信技术(ICT)网络,以电子可下载格式远程交付的所有跨境交易,其测度围绕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涵盖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其他商业服务以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6项内容。

我国结合数字产业发展特点,采取宽窄适宜的口径对数字贸易作出定义。根据商务部《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1)》,我国在“OECD-WTO-IMF概念框架”基础上,将数字贸易分为“数字交付贸易”和“数字订购贸易”。其中,按照交易标的不同,“数字交付贸易”细分为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数据贸易;“数字订购贸易”分为跨境电商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由此可见,我国对“数字交付贸易”的定义与UNCTAD提出的可数字化交付服务概念基本一致。基于研究范畴和数据测度考量,本文主要研究狭义数字贸易,即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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