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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出口部分支款信用证案例探讨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3期 作者:王福朋 编辑:白琳
开证行合理设定部分支款条款是解决部分支款信用证结算中开证行、受益人、交单行各方业务难题的关键。

近年来,我国机械设备出口位居世界前列,并于2020年超越德国成为世界最大机械设备出口国。信用证是机械设备出口的主要结算方式之一。机械设备出口采用信用证结算时,付款安排存在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独特性,即机械设备出口通常根据备货、装船发运、安装调试、维修或质保等节点安排结算进度。此种情况在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中更为普遍。信用证结算中如何清晰地设置付款条款,受益人如何根据信用证中的付款安排支款是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

案例分析

信用证中常见的付款组合包括:(15%-20%)预付款+(85%-80%)货款,(80%-90%)货款+(20%-10%)质保尾款结算等。实务中,买卖双方通常根据设备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商定分批付款的比例和次数。以下三则案例都是由于信用证付款条款设定不清晰使得受益人无法准确把握交单索款金额,进而导致交单行出单金额与收汇记录不匹配、开证行付款期限敞口、受益人无法控制收汇时间等问题。

案例一:青岛某公司向巴基斯坦出口洗衣机模具,信用证金额为258500美元,47A场“附加条款”规定“80 PCT LC AT SIGHT AND 20 PCT AFTER MOULDS ARRIVED IN APPLICANT(80%款项凭交单即期付款,20%款项待申请人提货后付款)”。该批货物于2021年9月25日装船发运。9月30日,出口商向银行交单,委托收款金额为258500美元,商业发票上按照信用证条款列明了付款安排,交单行出具的寄单面函上显示“TENOR AT SIGHT(期限:即期)”。10月8日,交单行收到开证行支付的发票金额80%的款项,余下20%尾款迟迟未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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