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债市制度型开放

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路径演进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3期 作者:张昕 编辑:章蔓菁
历经多年发展,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法律框架与政策举措不断完善,初步建立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亦在不断提升。

多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在不断探索中持续前进,相继建立了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基础制度框架。站在新的起点,贯彻“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成为开放的重点。本文从梳理政策演变脉络的角度出发,简要分析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本文主要探讨投资与交易环节的对外开放,不涉及发行环节)的主要政策举措,并探讨政策发展的内在逻辑与方向。

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路径

追根溯源,我国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源于2002年12月1日施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根据该《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自此,QFII机制开启了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下称“交易所市场”)的通道。

2011年12月,证监会、人民银行与外汇局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其后,经过一年多的试点,三部门颁布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正式设立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机制并于2013年3月1日施行。根据相关要求,作为境外法人的RQFII在经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后,可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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