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天地
加保兑贴现信用证处理实务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1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加保兑贴现信用证条款较为复杂,银行需要对信用证条款加以分析理解,并在业务处理的全流程中更加细致全面地考虑操作细节。
在信用证结算中,由于进出口双方对于资金安排的不同需求,出现了许多附带贴现条款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状况不佳,开证行所在地的国别风险较高,或者开证行有一些特殊的资金安排,还可能会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保兑行,形成加保兑贴现信用证。
加保兑贴现信用证中保兑行的责任
在一般的附带贴现条款的信用证中,出口方银行只需要根据信用证条款和客户的指示进行操作,处理方式和一般的信用证类似。然而,在加保兑贴现信用证中,由于增加了保兑行,各相关方之间的责任关系更加复杂,银行的处理方式也需要作出相应改变。因此,要更好地处理加保兑贴现信用证,需要先明确保兑行在其中的责任。
根据UCP600第八条a款的规定,只要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承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保兑行必须无追索权地议付。第八条c款规定,其他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往保兑行之后,保兑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保兑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而要使保兑行的保兑责任生效,需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需要提交给保兑行,或者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再由该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后转至保兑行;二是构成相符交单。一旦以上两个条件得到满足,保兑行就必须依照信用证条款要求承付或议付。在贴现信用证中,由于贴现条款是明确显示在信用证条款中的,除非保兑行在加具保兑时有特别的声明,否则保兑行必须依照信用证中规定的方式对受益人的相符交单进行承付或议付。具体的保兑责任视贴现条款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