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再优化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1期 本刊记者:荣蓉 靖立坤
下一步,将探索真正实现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在目前按实需结购汇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限制。

3月18日,外汇局发布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下称“7号文”)。政策发布之后,《中国外汇》记者走访了多家中外资银行和企业,了解他们对新政的反馈,聆听他们的进一步诉求。带着采访中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中国外汇》记者对话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叶海生。

《中国外汇》:近年来,外汇局不断对跨国公司的资金集中运营和管理进行探索和改革,以往的政策效果如何?为何在此时又出台新政策?

叶海生:跨国公司的发展,顺应了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为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流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我国自201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2015年,又发布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这一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这些改革措施对于跨国公司发展总部经济、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升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进一步探索外汇管理方式改革,奠定了基础。

近几年,随着外汇管理改革力度的加大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稳步推进,36号文的相关改革措施已无法满足跨国公司的跨境投融资和贸易经营等各方面需求。如可集中的外债额度甚至低于不参与此项业务的企业。鉴于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的自由化便利化,外汇局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进行了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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