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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中的保函运用探索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8期 作者:蒋薇 编辑:韩英彤
我国的项目融资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信伴随着项目融资的日趋发展和成熟,项目融资将更趋个性化、复杂化和多元化。这将给银行保函以更多的施展空间。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和国内以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为代表的新型项目建设方式的发展,企业在境内外建设项目的融资模式正日趋多元化。其中,项目融资模式越来越得到项目投资者的青睐。

国际项目融资协会(IPFA)将“项目融资”定义为“为长期的基础建设工程、工业和公共服务项目提供的融资。该种融资基于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形式,通过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偿付项目的股权/债权融资”。项目融资具有项目导向、有限追索、风险分担的特点。

一般来说,风险分担是通过出具各种担保或做出承诺来实现的。担保是项目融资的生命线,因为项目公司的负债率都很高,担保可以把财务风险转移到一个或多个对项目有兴趣但又不想直接参与经营或直接提供资金的第三方。

由于项目融资是以项目为导向且仅为有限追索,其无需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或母公司银行提供担保来覆盖所有项目融资的还款义务。但由于项目融资需将风险在项目的各方参与者间进行分担,因而在项目融资的某个特定时期,为某个风险事项提供担保的银行保函就成为了助推项目融资成功的利器。其既可起到完善项目融资结构的作用,又无需银行成为整个融资行为的风险承担主体。

项目融资中传统非融资性保函的特殊条款需求

履约、预付款和质量保函是大家熟悉的工程/供货项目项下所使用的保函。项目建设过程中,通常会要求参与项目的承包商、设备供应商提供对应的银行保函,以确保其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并对应承担履约过失下对业主的财务补偿。由于贷款人应优先从项目的未来现金流中受偿,因此贷款人通常需获取保函权益以降低项目融资风险。从实务来看,贷款人对于总承包商在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此类传统非融资性保函通常都会提出特殊的条款需求。在拟定此类保函条款时,既要关注项目融资结构对获取保函权益的合理需求,又要避免业主通过银行保函将融资风险转嫁给承包方承担。基于此,应重点关注以下条款:

一是受益人及对应的基础交易。承包工程的保函是承包人为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而提供的保函,因此保函受益人应为业主,对应的基础交易应是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如果保函受益人跳过业主而直接为贷款人,或基础交易未明确是承包合同,而含混为业主与贷款人的融资合同或业主与投资人的合同,则该份担保可能变相成为一项融资性担保。承包商除在自身未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义务时在保函项下被索赔以外,可能还会因业主的行为过失而遭受保函索赔的风险。

二是转让或让渡条款。从贷款人的角度出发,通常希望在保函中设置触发条款以获得保函项下的收益权利。这一条款可能是保留索赔权的款项让渡条款,也可能是受让人取得转让人在保函项下全部权利(包括索赔权)的转让条款。由于后者将使保函项下的核心当事人(受益人)与基础交易项下的核心当事人(业主)完全割裂开来,因此银行应非常审慎地处理保函转让条款和行为。《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中对保函转让有较严格的要求:可转让保函只有在转让人向担保人提供了经签署的声明,表明受让人已经获得转让人在基础关系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被转让。此项要求表明了国际商会对转让行为的基本态度,即不希望保函转让完全脱离于基础关系。因此,在拟定此类条款时,应尽量使用保留索赔权的款项让渡条款;如必须以保函转让条款处理,则建议进一步考虑设置转让需经银行书面同意,并明确保函适用URDG758(此种情况下,保函不应加列排除适用URDG758第33条的条款),基于对融资合同事先审核的一次性指明转让,或者明确单据条件的事先书面通知等条款,以对转让加以限制。

三是索赔单据。索赔单据是使保函与基础交易关联起来的另一重要介质,也是平衡保函中各方利益关系的关键条件。根据URDG758的精神,索赔单据应至少有一份受益人声明,表明申请人(承包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基础关系项下的义务。此要求旨在让受益人在索赔时需明确索赔是基于申请人违反了基础关系项下的义务,而不是无因性的款项支付指令。银行开具的保函通常为独立性保函,其重要原则之一是“先索赔、后争议”,而指明基础合同违约具体方面的受益人声明,将为后续的基础关系争议诉讼提供对应性的证据。对于需转让给贷款人的保函,应要求受让人(贷款人)在索赔时声明申请人(承包人)违反了基础关系项下的义务,而不是仅要求索赔款项。

项目融资中其他特殊保函的运用

项目融资中,贷款人除了对承包人提供的工程保函有特殊要求以使其获取保函权益外,有些时候还会要求项目投资人(借款人)提供银行保函,来保障其在项目融资过程中部分义务的承担,以确保项目执行和项目融资的安全。

融资合同下为担保项目完工提供的保函。在各种项目融资的风险分析中,完工风险,即项目无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后无法达到预期运行标准而带来的风险,都被认为是项目融资的主要核心风险。项目如果无法按时、按质完工,基本上就决定了这个项目失败的命运。为确保项目融资的安全性,贷款人有时会与项目公司的投资人签署一份依附与融资合同的约束协议,要求项目投资人提供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作为项目投资人确保项目完工的财务保证。担保金额通常无需覆盖全部融资本息,而由项目投资人与贷款人基于借款本金协商确定一个比例或部分金额。

为担保项目投资到位提供的保函。通常情况下,项目投入资金由投资人自有资金投入与贷款人融资资金两部分构成,且后者通常以前者资金先行投入或同时投入为前提。但在部分项目资金安排中,如贷款人允许投资人资金滞后于融资资金到位,则通过要求投资人提供担保资金到位的银行保函,可保障项目因后续资金未及时到位而造成项目执行延误甚至流产时,贷款人能通过保函索赔获取财务补偿。此种担保还有一个特殊情况,仅用于担保项目投资人在项目资金使用超过初始预算时追加资金投入。如投资人的项目资金预算低于贷款人自己的评估而使贷款人对项目超预算有较强烈的预期时,贷款人会进一步要求投资人提供此项担保。此担保的提供有助于确保项目执行超预算时,投资人会追加资金投入或通过保函赔付弥补资金缺口,以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建设完毕。

建设期的融资保函。融资保函是担保人应借款人申请向贷款人出具的、用于保证借款人履行融资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文件。然而,项目融资中的融资担保与一般融资担保在保函有效期要求上有着显著区别:前者要求的保函有效期应仅覆盖项目建设期即可,而不像后者需覆盖整个融资期间,主要担保融资合同项下某些约束条件触发后提前归还融资。这种担保安排特别适用于项目投资人进行跨国项目建设时向项目所在国贷款人(主要是银行)取得融资。项目融资前通常由借款人与项目所在国政府部门签订的长期产品及服务销售协议(如照付不议购买合同)作为未来主要还款来源支持。贷款人对此类项目进行融资风险评估时,对当地政府未来的购买支付能力有较强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承担能力,但对借款人自身的资信和项目建设能力缺乏充足的了解和信任。此种情况下,借助于借款人或母公司所在国银行对于借款人的授信支持,提供银行融资保函,可有效缓解贷款人的这种疑虑,帮助借款人在项目启动伊始能获取覆盖项目经济生命周期的长期融资。与此同时,由于此类保函仅需覆盖项目建设期,可降低借款人取得项目融资的整体财务成本。

如果说项目融资是启动项目运作的引擎,那么保函就是顺滑引擎运作的润滑剂。我国的项目融资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信伴随着项目融资的日趋发展和成熟,项目融资将更趋个性化、复杂化和多元化。这将给银行保函以更多的施展空间。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贸易金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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