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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副本信用证交单的风险防范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1期 作者:刘晨 编辑:韩英彤
对于自由议付信用证,要规避受益人重复交单的欺诈风险,不能仅靠信用证背批条款的规定和开证行的控制,而是需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和议付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并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其付款有银行信用做保证,被普遍运用到国际贸易结算中。但信用证结算的中间环节较多,涉及多家银行及贸易实体,面对操作风险、欺诈风险等诸多风险,相关银行在进行业务处理时应注意合规操作,以控制相关业务的风险。

案例背景

2017年11月8日,国内某银行(下称“开证行”)为某公司开立一笔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L1,通知行为印度S银行某分支机构S1。信用证开出后于当天正常收到确认报文。

11月21日,申请人电联开证行,称受益人一直未收到该笔信用证。在确定11月8日电文正常收到确认后,开证行于11月23日向通知行S1发送询问其是否收到信用证L1 的MT799报文,并表示对方若收到,请尽快通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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