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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随货物指标调整投保金额的争议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1期 作者:王世勇 编辑:白琳
开证行应保证对交单是否相符进行判断的独立性,同时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符意见保持趋紧和谨慎的态度,避免独立的审单权受信用证之外因素的影响。

案例背景

M银行应客户A的申请开立了一笔用于进口铬矿石的信用证,金额为177万美元,货物数量和金额可以有上下10%的增减幅度。信用证其他相关信息如下:

45A货物描述规定:SPECIFICATION CR2O3 36PCT BASIS,货物数量7500MTS(+/-10%),单价为USD236 PER DMT,价格条款CIF XXX PORT,CHINA,未注明货物总金额。

46A所需单据规定:(1)A部分临时结算金额为货物总价的98%,该部分根据受益人即期汇票连同以下单据进行兑用……;(2)(A部分)三份正本临时商业发票;(3)(A部分)货值110%的全套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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