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破解跨国公司监管难题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1期 作者:顾延善 编辑:靖立坤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在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外汇局对企业集团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进行探索和改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作为外汇局一项重要的改革成果,是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的有益尝试。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应该进一步有序地推进相关政策改革,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同时,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

政策监管难题

作为一项涉及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综合性改革政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首先是在外债比例自律、对外放款等领域实现了一些政策突破,为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了有益尝试。但随着资本项目外汇政策的改革和发展,一般企业享受的外汇政策已优于实施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企业,一些监管难题也开始显现。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的外债、放款业务存在监管难度。一是实施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可以归集成员公司的全部外债额度,也可归集部分额度。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于企业外债额度的管理是:投注差模式的外资企业由系统自动计算投注差;宏观审慎模式,则在额度管理模块内录入企业净资产,由系统计算额度上限。对于部分归集额度的,系统无法实现额度扣减,只能依赖台账管理,额度控制容易出现混乱。二是跨国公司资金运营管理是以文件方式批复的试点业务,出具批复的外汇局将文件传递给主办银行及涉及的异地成员企业所属外汇局。主办企业在办理外债登记或境外放款登记后,可能因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或主观故意,在主办银行以外的银行单独开立外债账户或境外放款账户办理资金收支。三是外债资金使用问题。根据对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的规定,以主办企业名义借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外债资金,可以划转到成员公司开立的外债账户;但在实际操作中,办理外债登记的是主办企业,实际使用外债资金的成员公司并无外债登记编号,无法开立外债账户,只能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使用人民币资金。四是外债统计数据问题,主办企业国际主账户有大量的外债提款和还款数据,虽然从理论上这部分资金属于外债,但与境内企业实际借入并使用的资金还是存在不同,应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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