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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Ⅲ的核心内容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1期 作者:巴曙松 刘晓依 编辑:孙艳芳
对信用风险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计算细节进行完善,规范操作风险管理和改进计量方法,以及改进资本底线的最低要求及对杠杆率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计提方法等,都是新巴塞尔Ⅲ修订的重点。

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在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造成重创的同时,也暴露了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原有的金融监管模式、方法和工具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经过十余年的积累和演变,危机后的全球金融监管规则发生了重大改变。2017年12月8日发布的《巴塞尔Ⅲ: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以下简称《最终方案》),是本轮巴塞尔协议修订的最后一步,是巴塞尔委员会对本轮全球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理念和规则的最终整理和完善。

银行监管的目标是在追求银行体系稳健的基础上实现银行业的公平竞争,这就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在修订和完善巴塞尔Ⅲ的过程中,实现对各类风险暴露的充分计算和资本的充分计提,并全面考虑不同国家银行业务体系的差别,制定具有风险敏感性、监管简单性和全球可比性的一致性规则。因此,对信用风险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计算细节进行完善,规范操作风险管理和改进计量方法,以及改进资本底线的最低要求及对杠杆率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计提方法等,都是新巴塞尔Ⅲ修订的重点。

信用风险监管新框架

信用风险作为全球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其改革与修订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其主要包括标准法和内评法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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