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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Ⅲ剑指何方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1期 本刊记者:孙艳芳 王莉
新巴塞尔Ⅲ推陈出新,对以往的资本监管体系进行了修正与完善,集中体现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新理念。

福之祸所倚。历史经验证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是其监管改革日臻完善的重要机会,巴塞尔协议也不例外。

此巴塞尔与彼巴塞尔的异同

1974年,前联邦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直接催生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立和第一个巴塞尔协议的诞生。此协议经过两次修改,最后于1988年形成了巴塞尔协议Ⅰ。该协议为银行业建立了国际通用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和监管原则,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一致化和可操作性上具有重要意义。

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和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则是巴塞尔协议Ⅱ诞生的重要背景。该协议在2006年定稿,为全球银行业搭建了基于资本监管、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的统一监管体系,并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升到了与信用风险同等重要的地位,提供了更为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再次反思管理理念,并于2010年年底推出了巴塞尔协议Ⅲ。之后经过长达七年的研究讨论,2017年12月8日,巴塞尔委员会又发布了《巴塞尔Ⅲ: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下称《最终方案》),并将于2022年开始正式实施。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巴塞尔协议的演变,正体现了此精髓。那么最新出台的《最终方案》向我们传达了哪些新的监管趋势呢?

专家普遍认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并重,是《最终方案》最大的特点。范小云、王道平在《巴塞尔Ⅲ在监管理论与框架上的改进:微观与宏观审慎有机结合》一文中指出,之所以在巴塞尔Ⅲ中注重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的结合,是与二者的特征分不开的:微观审慎监管防范的是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并不考虑单个金融机构对整个经济的影响,因而在控制标准设定上,其方法是自下而上的,个体之间的相关性常被忽略;而与之对应的宏观审慎监管,是为了防范金融系统范围的风险,在审慎控制标准的设定上,宏观审慎监管是自上而下的。

每次金融危机都会揭示出不同的金融风险。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在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中,巴塞尔委员会发现,系统流动性会瞬间枯竭。这提醒监管当局从流动性风险角度加强监管的重要性。从监管指标的范围看,各国监管者已不再将资本作为唯一关注的指标;从监管关注的情景范围看,监管者已也不再仅关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金融安全,而是对极端压力情景下的金融稳定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所以微观审慎监管主要从资本质量、透明度及风险覆盖、杠杆率及流动性要求方面进行了改进。而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主要体现在两个维度:一是在时间维度上,处理金融体系随时间变化的整体风险,强调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二是在横截面维度上,重在某一时点风险在金融系统内部各金融机构间是如何分布的,关注相关的破产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殷红告诉记者,《最终方案》还有两个值得关注的地方:一是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的理念。从巴Ⅰ、巴Ⅱ到巴Ⅲ,都是围绕资本进行监管。银行是经营风险的,如果经营的不好,会带来损失,包括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其中的预期损失可通过拨备进行吸收,而非预期损失只能通过资本吸收。所以巴塞尔的核心要义是资本监管,强化了资本约束的理念。二是更加重视通过资本的管理促进银行以及监管构建风险管理体系。在殷红看来,“这个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架构、制度、流程、信息以及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可以不断优化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及不断提升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监管水平”。

全球银行业是否同此炎凉

《最终方案》的发布标志着巴塞尔委员会完成了资本充足率监管三个基本要素——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改革进程,也意味着后危机时期资本监管国际规则改革的尘埃落定。那么,《最终方案》的实施又会对全球银行业的运行产生哪些影响呢?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总体上,巴塞尔协议每修订一次,对国际银行业来说,其实都面临着新一轮的风险体制改革的调整,包括新一轮新规则的修订和适应,和新一轮风险管理系统和数据搜集系统的建立。相比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业,发达经济体的银行业拥有更好的数据积累和种类更全的金融产品,所以他们有更多的话语权。不过,巴塞尔协议关于风险管理的框架也在客观上为新兴经济体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快速向先进水平的靠拢提供了一条捷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丁志杰认为,《最终方案》也有利于银行间的公平竞争。他解释说,《最终方案》的修订主要是完善风险资产的计量,针对过去内部模型法运用过程中与标准法之间的差异,对内部模型法进行了约束规范,以解决资本充足率计量的套利问题。从过去使用内部模型法的情况看,大银行使用得多,因为模型法计算出来的风险资产要比标准法低,对大银行有利,而且不同地区的银行内部模型法计算出来的差异也很大。鉴此,2017年版巴Ⅲ规定,银行采用模型法计算出的风险加权资产的结果,不得低于标准法结果的72.5%。这有利于促进不同规模、不同地区的银行间公平竞争。

殷红认为,相较而言,《最终方案》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短期影响不大。因为我国银行业务结构相对较为单一,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达到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并不难。但新规则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长期影响则不可小觑。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主要还是以规模增长带来的息差收入为主,国内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经济持续增长和经济结构转型对银行信贷的依赖还很严重,加上近年来监管要求不断趋严,因此中国银行业对资本的渴望将更为强烈。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巴曙松也指出,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资本的趋同,一直是资本结构的特点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少有效创新工具造成的。长期看,这将直接加大银行的资本压力。

新巴塞尔Ⅲ能否包治所有风险

在巴塞尔协议Ⅲ之前,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已经先后诞生了两个巴塞尔协议,对全球银行业的监管也在不断强化。然而,恰恰在同一时期,全球性的或区域性的金融危机却频频发生,大银行和金融机构时有倒闭。那么,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催生出的巴塞尔协议Ⅲ,又能否真正实现对银行整体风险水平的管控,有效避免未来发生新的金融危机呢?

对于这些质疑,可从风险管理手段、资本充足率等方面进行探讨。

鲁政委表示,风险管理手段很多时候都是走在金融业务的后面,所以,很难说巴塞尔协议Ⅲ的修订能够让银行和金融体系未来不会出现危机。

丁志杰告诉记者,《最终方案》的着眼点还是资本充足率,将资本要求作为银行风险水平控制和外部监管的基础,应该对金融稳定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也不能过高估计其作用,而且正面作用也不是自发就能实现的。在过去40年里,巴塞尔协议不断发展变化,作为外部监管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不断趋高;但现实中,无论是微观层面还是宏观层面,金融稳定并没有明显提高。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不断提高趋严的资本要求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如银行为了维持资本利润率而从事新的高风险业务等。这会导致金融不稳定而不是更稳定。

正如原中国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副局长王胜邦在其《后危机时期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一文中指出的,金融体系始终处于演变之中,甚至会发生突变;因此,金融监管改革虽然有助于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率及影响,但无论改革多么彻底,都不可能阻止金融危机的发生。他认为,监管当局必须警惕宏观经济、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行为变化可能导致的新生风险。未来一段时期,影响全球体系稳定性的潜在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回归常态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诱发的金融市场动荡,如2018年2月,全球股市出现的过度波动。二是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不仅引入了新型的金融市场参与者,而且还会推动传统金融机构转变经营模式,而这些对金融稳定的潜在影响需高度关注。三是杠杆率居高不下的隐忧。近年来,发达经济体公共部门去杠杆进程乏善可陈,新兴经济体私人部门杠杆率也持续攀升,显著压缩了宏观经济政策空间,增加了实体经济增长和金融市场运行的不确定性。

具体到中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升级与区域金融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李虹含告诉记者,从中国资本监管与风险管控的监测指标中可以发现,在巴塞尔协议Ⅲ实际操作过程当中,银行的企业融资业务创新了多层嵌套、通道业务等多种表外融资模式,以减少银行资本消耗,并尽量减少风险资本计提。而监管部门在发现了上述非标融资多层嵌套与通道套利之后,也下发了多项文件以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如2016年原银监会的82号文、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银保监会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然而,银行总会围绕监管指标寻找新的合规经营模式,因而在巴塞尔协议Ⅲ中国化的道路上,也仍需监管部门协同金融机构群策群力,不断发现银行经营与资本监管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以加以弥补。李虹含强调,虽然银行加强资本监管可以提升表内风险的管控水平,但对于表外、表表外和非标、非非标类为应对监管而生的新型融资手段和相伴而生的风险,仍需继续加以关注。

中国银行业如何迎接巴Ⅲ

根据巴赛尔协议Ⅲ的要求,并结合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实践,中国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慎资本监管框架。2012年6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形成了涵盖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等多层次的资本监管框架,并整合了巴塞尔委员会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面的核心要求,拓展了风险覆盖范围,提高了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

此后,相关监管部门还发布了一系列细化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关于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以及《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等十余项文件。从中反映了中国版“巴Ⅲ”的特点:一是资本的规模与质量并重,让银行有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危机;二是调整和完善风险权重体系,如根据中国的情况,上调国内银行债权三个月以上的风险权重等。

中国版“巴Ⅲ”实施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持续充实,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进一步提升,“逆周期”经营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也有所增强。根据原银监会的数据,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公布当年)至2017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净额增长2.15倍至16.78万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从12.20%升至13.65%。

但随着资本约束越来越强,中国银行业以往靠规模扩张的路径将受到严峻挑战,内涵式发展之路有待破题。殷红认为,银行对此可从三个方面着力:一是持续关注国际监管动态,积极做好应对准备。二是进一步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我国商业银行应在《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的指导下,合理规划资本补充计划,加强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资本工具的创新力度。三是加快银行转型,形成资本集约型发展模式。商业银行应借此机会实现从“重资本型业务”向“轻资本型业务”的转型,改变过去对规模扩张的高度依赖,重点发展理财、结算、银行卡等中间业务,培育新形势下的新增长动力,形成“轻资本”的资本集约型发展模式。

我们应清醒地看到,虽然《最终方案》通过推陈出新,对以往的资本监管体系进行了修正与完善,但实践已一次次证明,外部监管并非万能的风险防火墙。而且根据西方和欧美发达国家银行业经验所确定的监管指标,能否精准地刻画中国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也有待检验。正处在国际化进程中的中国银行业,应结合国际惯例,探索适合自己的风险管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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