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国际商会意见TA814的衍变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2期 作者:陈枢 编辑:韩英彤
银行审单员遇到类似TA814案例中的情况,开证行收到的发票只显示了“$”时,应谨慎处理,以避免问题的发生。

审单不仅仅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不同的银行,尤其是不同国家不同银行的审单员,对一个不符点的理解和掌握可能是不同的。有些不符点往往会引出很多争议。在2015年ICC春季案例中,有一则关于发票的案例TA814。该案例在草案中的判定与终稿TA814rev中的最终判定截然不同,而且,即便是对TA814rev案例的最终判定,也仍有很多ICC委员持反对意见。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并具有税源监控功能的收付款凭证。其是经济业务真实性的证明之一,表明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原始凭证的90%以上是由各种形式的发票组成,因而发票不仅是企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处理的最基本单据,也是国际结算信用证中最基本的单据。ICC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8条,以及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C款,均明确了发票的审核标准。其中UCP600第18条规定:商业发票必须与信用证的币别相同。TA814是一则关于发票币种的案例,此案例为今后发票货币符号的审核提供了指引。

TA814案例背景
交单行收到了在MT700格式下开立并遵循UCP600的可转让信用证。其中:
32B (货币代码):美元
46A (所要求的单据):已签署的商业发票 3 份正本
提交给开证行的单据中,受益人的发票,仅使用了“$”作为货币符号。开证行拒付,提出的不符点为:商业发票未明确显示发票币种。
交单行认为此不符点不成立。首先,发票注明了币种,因为发票使用的“$”符号是国际公认用于表示美元;其次,清楚地注明了与信用证相符的美元。开证行未回应交单行的抗辩,在扣除不符点费后付款。交单行将此案例提交给ICC委员会,并引起了广泛讨论,委员们各执一词。
在第一次2015年ICC春季案例(草案)上,对案例进行了如下分析:(1)MT700格式报文中32B包括货币符号及金额,而货币符号必须符合IS04217国际标准货币代码。(2)信用证开立时规定了货币代码为“USD”。而根据UCP600第18条A款iii关于商业发票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的规定,以及ISBP745第C6c段关于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中表明的相同币别的规定,发票必须使用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因此,发票所显示的币别必须能清楚地被识别出来,且必须明确指向信用证中所要求的货币。(3)除非提交的发票外的其他单据表明了“$”指向美元,单凭“$”符号不能被认定为美元,因为“$”符号经常用于表明“元”这种货币单位,可适用于任意以“元”作为货币单位的国家。综上,国际商会判定该不符点成立。

国际商会意见的衍变
在2015年4月新加坡举行的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会议上,此案例引起了激烈的辩论。大部分国家的ICC委员同意ICC的判定,认为“$”符号的使用范围远大于USD,即使“$”符号经常指向美元,但单独的“$”符号并不特指美元;美国也并非唯一使用“$”作为法定货币单位的国家,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等,也使用该货币符号。因此,该不符点成立。但一位来自美国的ICC委员却独树一帜。他认为,虽然美国之外还有很多国家也使用“$”作为货币符号,但具体到各个国家的货币名称上,都要加限定词,如HK$,NT$,S. $,CAN. $之类。而且,各大报刊杂志上也普遍使用“$”表示美元,因此在单独使用“$”时,大众心目中普遍接受其即为美元。此外,美国的国内信用证也直接使用“$”代表美元。倘若将此判定为不符点,将与普遍形成的上述习惯不符,并将影响到未来美国国内信用证参考UCP600作为审核的依据。
结果,在2015年ICC春季案例最终版上,ICC委员会修改了分析意见。在修改的意见中,保留了草案分析中的观点(1)和(2),但对观点(3)进行了如下修改:“$”符号经常用于表明元这种货币单位,但是也适用于任意以“元”作为货币单位的国家。除非发票出具者,即受益人所在国家也是使用“$”为货币单位,或使用“$”为通用的货币符号,且不是美元的情况下,否则并不意味着不符。
这一修改对不符点的判定给出了两种情况:(1)若是发票出具者,即受益人所在国家也是使用“$”为货币单位,或使用“$”为通用的货币符号,且不是美元的情况下,不符点成立。(2)若非前述情况,则不符点不成立。

对国际商会判定意见的思考
从国际商会对分析意见的修改可以看出,ICC的观点发生了改变,草案上的分析意见明确表明,由于“$”符号同样适用加拿大、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作为货币单位,因此单凭发票上“$”的货币符号不足以证明指向美元;但终稿的分析意见却大相径庭,改成了除非发票出具者,即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也使用“$”作为货币单位,或使用“$”为通用的货币符号,且不是美元的情况下,否则并不意味着不符。从中可以看出,受到ICC美国委员的影响,美元作为世界上使用最多的信用证结算货币,国际商会倾向于“$”等同于USD的观点,仅仅排除了加拿大,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同样以“$”作为货币单位的国家或地区。
虽然ICC委员会对该不符点的判定经过了反复的讨论和争辩,经过了多次修改,给出了在考虑受益人国家的前提下,对不符点的不同判定, 但是,ICC委员会针对该问题的分析及结论依然值得商榷。本案信用证规定的币种为USD,提交的发票仅使用了“$”作为货币符号,如果按照国际商会的判定意见,则会产生以下问题:第一,审核发票的币别,是应该基于信用证自身的规定,还是应同时考虑受益人所在的国家? 既然UCP600和ISBP745都没有发票的币别与受益人所在国家相关的条款,那么审单时需考虑受益人所在国及其货币使用状况的话,则背离了信用证的独立性。第二,如果受益人所在的国家不是使用“$”为货币符号的非美国国家,就可使用“$”符号表示信用证规定的美元,则会由于发票未明确代表货物价值的币种而可能在实务中(如清关时)遭遇障碍。第三,发票除了受益人自己在本国记账、纳税、清关外,申请人也要用同样的发票去记账、纳税、清关,如果发票币种未明确,申请人在本国使用时将遇到障碍。举例来说,按照国际商会的逻辑,如果受益人所在国家为美国,而申请人所在国家则是使用”$”货币符号的非美国家,从受益人的角度可以用“$”代替USD,那么申请人收到这样的发票该如何使用呢?为什么申请人所在国的货币使用状况就要被忽视呢? 第四,案例中表明了信用证为可转让信用证,如果受益人在美国,而中间商是在加拿大这类使用“$”货币符号的非美国家,中间商又将如何换单,是应该将发票币别做成美元还是加元?中间商又会如何理解?对此,国际商会没有说法。上述这些问题,在实务中亟待解决。

国际商会意见TA814在实务中的应用
尽管存在争议,上述ICC案例TA814rev的判定,仍需要在实务中作为单据的审核标准。那么当银行审单员遇到类似TA814案例中发票只显示了“$”的情况时,该如何审核呢?笔者建议,可以按照以下四种情况来进行审核:
(1)若发票出具者(即受益人)所在国家为美国时,“$”等同于USD,不能提不符点。
(2)若发票出具者(即受益人)所在国家是不以“$”作为货币符号的国家(如中国)时,“$”等同于USD, 不能提不符点。
(3)若发票之外的单据表明了“$”指向USD,则“$” 等同于USD,不能提不符点。
(4)若发票出具者(即受益人)所在国家为加拿大、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将“$”作为货币符号的国家或地区时,“$”不能等同于USD,不符点成立。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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