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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证修改生效或失效时点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23期 作者:钟羽 编辑:白琳
在涉及信用证修改多次到单的情况下,开证行应避免因来单相隔时间较长,单据处理人员发生变动等原因而忽视信用证/保函修改效力,造成错提、漏提不符点的失误。

案例背景

开证行于2017年9月11日开立一笔远期付款信用证,金额为USD478420,用于进口棉纱,同意分批装运,其中货物描述为“100 PCT COMBED COTTON YARN ... WAXED FOR KNITTING...(100%精梳棉纱……上蜡针织……)”。2017年10月13日,开证行发出修改电文,将货描修改为“100 PCT COMBED COTTON YARN ...UNWAXED FOR KNITTING... (100%精梳棉纱……未上蜡针织……)”,其他信息不变。

10月18日,开证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三次来单,面函日期为2017年10月17日,单据中发票日为2017年10月7日,提单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发票和提单中显示的货描均为“100 PCT COMBED COTTON YARN ... WAXED  FOR KNITTING...(100%精梳棉纱……上蜡针织……)”与修改前一致。开证行审核单据后确定单据相符,并向申请人提示受益人未接受修改。

10月30日,开证行收到第四次来单,单据货描显示为“100 PCT COMBED COTTON YARN ...UNWAXED FOR KNITTING...(100%精梳棉纱……未上蜡针织……)”,与信用证修改后的货描一致,其他内容与信用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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