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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公告:源泉扣缴再审视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23期 作者:武礼斌 施志群 韩彦彦 编辑:章蔓菁
37号公告明确了跨境交易税务处理中的模糊地带,需引起跨境交易相关方的足够重视,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在跨境交易中,源泉扣缴一直是中国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进行税收管理的主要手段。在“源泉扣缴”模式下,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201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及相关解读,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进行了重新梳理,并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37号公告对于跨境交易中的相关税务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跨境交易相关方需及时了解政策内容,仔细审视相关税务处理是否合规,同时积极把握政策带来的便利。

进一步明确了“模糊地带”

37号公告针对实务中常见的几类问题所做的进一步明确,需要引起跨境交易相关方的高度关注。其主要包括第三方代为支付情形下的扣缴义务人认定、分期收款方式下的代扣代缴时间以及“已扣未缴”和“应扣未扣”的责任区别等。

实际支付人是否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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