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实践

防范基层外汇检查执法风险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期 作者:李彩虹 编辑:谢松燕
近年来,我国外汇管理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步,在强化外汇管理法规设计、推进简政放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均卓有成效。但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基层外汇局实施执法检查中仍存在执法风险,

近年来,我国外汇管理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步,在强化外汇管理法规设计、推进简政放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均卓有成效。但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基层外汇局实施执法检查中仍存在执法风险,不容忽视。

外汇检查执法风险

部分制度缺失、更新不及时和操作性欠佳,致使外汇执法功能出现偏差。一是现行法规设计与监管形势有不相适应之处,导致执法基础不牢。当前,外汇简政放权步伐加快,而现有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改革的思路与要求,如有关资金流出风险在识别与管控方面的法规政策尚不完备,在对市场主体异常行为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方面也缺乏较为有效的法律手段,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的跟进也不及时等。二是部门监管职能交叉。外汇局管理政策以跨境收支为界,有关规定并不明确区分本外币,随着跨境部门的介入,二者间相关政策出现不少差异,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存在交叉监管。三是法规的叙述和定义模糊,操作性不强。如人民银行规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相关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禁止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但是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四是外汇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基层,一个案件从立案到查处均由一个部门办理,法制监督只是在事实材料、法律依据等方面把关,对执法过程是否合规、办案是否有失公正,以及是否存在有案不查、避重就轻的问题等缺少实质监督。

立案、调查、处理和执法不当或不规范,导致执法程序风险。一是步骤上的缺失。如未出示执法证,未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出前让当事人在文书上签署姓名及日期,未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便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等。二是形式上的不规范。如以口头通知代替书面告知或送达;证据的提取、处理、保管和封存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三是时限上的违规。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执法行为,或在行政告知规定的时限未截止便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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