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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业务中的“合理谨慎”原则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期 作者:杨倩 编辑:韩英彤
代收行作为托收行的代理,应首先对托收行与委托人负责,对委托人尽到诚信和忠实的义务。唯如此,才符合“善意和合理谨慎”的原则。

托收是国际贸易中的基本结算方式之一,在实务中一般适用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以下简称“URC522”)。鉴于URC522作为国际惯例的性质,其并未对银行违反该惯例时应承担的后果加以规定。当银行未能以“善意和合理谨慎”行事,没有忠实于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案例回顾

托收行(A银行)于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代表其客户(委托人)向代收行(B银行)分别寄送了两套单据。随单寄出的托收指示中明确指出采用即期付款交单的方式(D/P)。单据中包括全套(3/3)正本提单。在接下来的几周中,由于迟迟未收到付款,A银行向B银行数次发送查询电文,询问该两笔托收的最新进展,但未收到B银行的答复。后A银行得知货物已经被交付给付款人:付款人分别于8月1日及8月6日凭正本提单从船公司提走货物。A银行遂于9月19日向B银行发送电文,要求其退回全套未付款单据,但这一电文并没有得到B银行的答复。9月29日,B银行向A银行发送电文称,由于货物中包含劣质商品,他们收到了法院的止付令,阻止其对两笔托收进行付款。A银行收到了一份止付令的副本,其中显示的出具日为9月19日,明显晚于付款人从船公司处提取货物的日期。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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