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

灵活适用CISG公约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期 作者:王燕 王英波 编辑:刘丽娟
我国外贸企业在签订涉外商事合同时,尤其在对美贸易业务中,应尽量选择适用CISG公约,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灵活、合理地运用CISG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下称“CISG公约”)是当今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经常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适用的法律。截至2015年年底,CISG公约的成员国已达到84个,涵盖了我国货物贸易出口主要目的地的美国、欧洲各国。特别是美国,美国法下将该公约完全视为国内法,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将其明确约定为合同争议的准据法,美国法院也经常适用CISG公约来解决由其管辖的国际货物买卖争议。因此,对我国外贸企业来说,尤其是在对美贸易业务中,如何运用CISG公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对此,建议外贸企业在签订涉外商事合同时,应尽量选择适用CISG公约,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灵活、合理地运用CISG公约。

明确CISG适用情形

熟悉了解CISG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外贸企业判断相关合同是否适用CISG公约的基础。CISG公约第1条从正面规定了其适用范围:第一,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第二,这些国家为该公约的缔约国;第三,如果这些国家并非缔约国,但是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CISG公约第2条则从反面排除了适用该公约的情形,主要包括: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以及电力的销售。

CISG公约遵循“自愿适用”(Party Autonomy)、“促进公约的统一适用和诚信”的原则。自愿适用原则具体体现在第6条双方当事人不适用本公约的情形,以及第12条的特定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的规定。促进公约的统一适用和诚信原则,具体体现在第7条第(1)款,“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任何公约缔约国都有义务推进该公约在成员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这也是美国法院在众多的国际货物买卖争议中排除美国本土法律而适用CISG公约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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