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合规出海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的海外投资逐步进入快车道,已在欧美市场开展了多项投资。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公司境外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总资产的15%,而目前我国保险业海外资产的平均占比为 2%,距离政策上限尚有提升空间。
由于保险资金的特殊性,保险资金的跨境运用应当在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资金出境的法律结构、投资标的、交易对手、付汇额度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全面符合保险资金跨境运用的合规要求。概括而言,保险资金跨境运用的法律结构可划分为三个类别:第一,保险机构在具备外汇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在取得保监会核准,并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后,在经核准的投资额度(QDII)上限内,跨境运用保险资金完成境外投资(下称“QDII法律结构”)。第二,保险资金作为境内合格有限合伙人及境内合格投资企业,通过特定的符合条件的QD产品,跨境运用保险资金完成境外投资(下称“QDLP和QDIE法律结构”)。第三,先对境内公司/基金进行直接投资,取得其相应的股权/权益份额,再通过该公司/基金在境外直接投资,实现保险资金的跨境运用(下称“ODI法律结构”)。这三类保险资金跨境运用法律结构,其各自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也有所差异。
QDII法律结构
QDII法律结构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证监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其中,在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中,明确提及保险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通过QDII对外投资的情形,允许保险资金通过QDII向境外证券市场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