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代理进口付汇项下逃汇案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期 作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编辑:靖立坤
2013年10月,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击虚假转口贸易的专项工作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许昌市中心支局对辖内企业在2012年1月1日到2013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转口、转卖业务开展了专项检查。

该案发生在货物转手买卖的付汇环节。在此案件中,代理方XCS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涉汇主体,下称“XCS公司”)认为进口付汇涉及的虚假货权凭证(此案中为仓单)由出口方寄来,并由被代理方进行确认,自身未实施制造虚假货权凭证行为,而且对虚假货权凭证也不知情,要求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应承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在此案调查处理中,代理方或被代理方,谁应承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成为外汇局与案件当事人之间辩论的焦点。

案件线索

2013年10月,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击虚假转口贸易的专项工作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许昌市中心支局对辖内企业在2012年1月1日到2013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转口、转卖业务开展了专项检查。在对银行留存的转口、转卖业务项下的货权凭证进行核验时发现,辖内XCS公司代理转卖业务下进口付汇中涉嫌利用虚假单证(仓单)购付汇78.1万美元。在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后,对XCS公司逃汇的违规事实进行了认定。

案情简介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