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跨境人民币业务问答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期
作者:
编辑:靖立坤
商业银行应对企业汇出资金及其来源严格按照“展业三原则”进行事前审查后才能办理。
Q:企业在列为B类企业前美元报关进口的货物,在列为B类企业后6个月内,是否可以直接采用人民币支付?如果该笔对外支付属于超过90天延期付款,采用人民币支付是否需要外汇局开立超90天延期付款登记表?
A:商业银行可以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B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对外支付,不受B类企业可付汇额度限制。B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超90天的延期付款,如果采用外汇支付,需在列为B类企业6个月后经外汇局评估确认指标好转情况下,经企业申请由外汇局开立超90天延期付款登记表办理对外付汇;如果企业采用跨境人民币对外支付,无需外汇局开立登记表,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
Q: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NRA账户能否从境外收入跨境人民币资金?
A:《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3〕183号)中对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NRA账户的收入范围进行了明确。在经常项目项下,文件规定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NRA账户可以收入与跨境交易相关的款项。由于NRA账户主体为非居民,跨境交易相关的收入只能是指从居民方收款,因此,在经常项目项下,如果是来自境外非居民的资金,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NRA账户不得收入。在资本项目项下,政策明确允许或经批准的境外人民币资金、来自境外的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款项可以收入。另外,文件列举的收入范围中允许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NRA账户可以收入来自境内的同名或其他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而来自境外同名账户的跨境收入未列入文件规定的收入范围,因此不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