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跨境投融资进一步便利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期 作者:靖立坤
2016年6月15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在总结部分地区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政策推广至全国。

2016年6月15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通知》),在总结部分地区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政策推广至全国;同时,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以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跨境资金运作的需要。

随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资本项目管理已基本形成以登记为主的政策框架。目前来看,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环节的完善,既是进一步扩大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的关键,也是市场主体普遍关注的焦点。而近年来人民币汇率逐渐趋于均衡合理水平,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推进,也为进行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改革提供了较好的时间窗口。《通知》的出台正逢其时,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的需要,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明确了五点内容:一是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二是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三是明确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大幅缩减相关负面清单;四是进一步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五是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此前,资本金、外债等资本项目收入在结汇政策上存在差异。从结汇、支付两个环节看,原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政策,允许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全额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同时,明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求企业资本金的支付使用必须在经营范围内,且需遵循“真实、自用”的原则。而原外债结汇管理政策,则要求企业遵循实需原则,债务人只有在实际需要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支付时,方能申请办理结汇,并明确了外债及结汇资金的用途。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则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外汇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制度。就上述政策差异,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查晓阳在《中国外汇》撰文指出,“不同类型资本项目收入或不同时期出台政策引起的有关资金及结汇用途管理规定的差异,一定程度上给银行在结汇和支付环节的审核操作带来了不便”。《通知》统一了不同来源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及支付用途。“目前,主要包括直接投资项下资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未来还可以包括其他允许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收入。”查晓阳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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