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申报新指引
2016年4月1日,《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汇发〔2016〕4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修订实施,完善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制度体系,形成了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为立法依据,以《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为业务纲要,以《业务指引》为操作指导的完整的间接申报制度体系。
相比以往相关国际收支统计的规定,《业务指引》在全面梳理以往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新增和调整。一是新增交易所涉外交易的间接申报要求;二是新增沪港通的间接申报要求;三是新增境外结汇和境外购汇的间接申报要求;四是调整了第三方机构集中收付业务的申报要求;五是调整了QDII项下资金汇出入的申报要求;六是调整了联名账户的身份认定;七是明确了贸易融资业务的申报要求;八是明确了境外承包工程的申报要求;九是明确了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客户身份的认定标准。
业界普遍认为,《业务指引》的推出,对银行开展间接申报业务的实际操作具有指导意义,使得申报工作变得一目了然。以贸易融资申报为例,由于此前《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号)中仅要求应在贸易融资所涉收付款实际跨境时,由申报主体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但实际中由于福费廷、海外代付等业务形式复杂,银行很难把握在哪个环节申报、交易对手是银行还是企业、利息如何申报等问题。此次《业务指引》从区分资金流笔数、进出口贸易、境内外银行等维度列举了7个常见案例,并附流程图和申报要求表格,能够使银行更为系统、直观地了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准则,便于查找和举一反三,有助于提高银行申报工作的专业性,从而从源头上保证了申报数据的质量。
实践中,银行从业人员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在办理个人项下收付款申报业务时,对持外国护照的个人身份判定较为准确,但对持有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身份判断不准确,大部分会将其视为“非居民”。这一困惑在《业务指引》中得到了解答。根据《业务指引》的要求,银行应按照永久居留证上的“国籍”来判断申报主体真实属性,通常情况为“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