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实践

探析跨境电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9期 作者:舒亚梅 编辑:谢松燕

跨境电子商务是近年我国对外贸易的新增长点。其极大地缩短了传统外贸的供应链,省去了买卖双方多个中间环节成本,拓宽了海外营销渠道。其在资源配置和效率提升方面的优势已得到广泛认可。但由于跨境电商环境下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程度差、相关法规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也给跨境电商的货物贸易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货物贸易管理应与时俱进,针对跨境电商发展的特点,做出相应的调整。

对货物贸易的挑战

一是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程度差。跨境零售电商(B2C、C2C)模式下,极易产生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的问题。如海外仓模式下,货物流的发生会早于资金流,商品的销售速度决定了货款回收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延期收款难以预测收汇时间,影响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的有效性。部分跨境电商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而实际收汇发生在自身,更容易产生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的问题,与货物贸易管理中“谁出口、谁收汇”的监管要求不符。

二是个人贸易下的跨境电商资金收付、结售汇仍不规范。2014年3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建和浙江省分局简化单证完善个人贸易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4]40号)便利了福建和浙江地区个人对外贸易活动。但该个人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并没有在全国范围推行,导致很多地方不具有传统贸易资格的跨境电商企业或个人,在跨境资金收付、结售汇方面出现问题:一是许多个体跨境电商经营者在国际收支申报时,无法将涉外收支申报为个人贸易项下收付汇,只能以职工报酬等用途代替,影响了国际收支申报的准确性。二是部分个人跨境电商经营者由于只能利用境内个人账户结售汇,而个人账户只有5万美元自由结售汇额度,导致其不得不分拆结售汇,甚至利用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地下钱庄”等方式结售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规定,也影响了其合规便利地结算。2016年5月29日,该文件废止,同时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修改为“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将便利个人贸易结汇政策放开到全国。但短期内能否顺利推广仍是未知数:其中的税收政策可能成为个人贸易业务开展的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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