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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审单中的发票审核要点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9期 作者:杨田慧 编辑:白琳
发票审核中,还需加强对交易合理性的思考,把握实质性风险,结合实际业务情况与行业惯例来处理问题。

在国内保理需要审核的单据中,贸易合同、发票与货运单据均为体现贸易真实性的重要单据。其中,发票审核主要有以下要求和注意事项。

首先,需要满足国内保理对审核发票的基本要求。一是依照授信批复和协查意见,应提供相应的发票联次。若通知方式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与发票联原件,或通知书与发票联加盖转让字句逐笔寄送,则需注意提醒经办单位,寄送前应审核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以及加盖转让字句是否属实并符合要求。二是审单岗审核发票联的复印件时,依照民生银行内部规定,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且需审核相关转让字句是否正确无误(如需)。三是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必须是合同/订单上的买卖双方。四是发票开立日期应与合同约定相符,且发票或随附的销货清单上的货品、数量、单价应与合同/订单/货运单据的描述相符。五是要通过税务局网站或企业税控系统查询发票是否确为销货单位所购买或签发的发票,且状态为正常使用(部分地区的税务查询可以提供发票金额、开票日期等更为详细的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其次,也要关注对发票本身的相关要求。发票分为税控发票和非税控发票,其中税控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下称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非税控发票主要有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和冠名发票。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专用发票的代码为10位,发票号码为8位,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即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的原始凭证;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专用发票的监制章在表格上方居中位置。专用发票反映的是不含税价,税款与价格分开填列。通用机打发票,分国税(XX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地税,其中国税的通用机打发票也是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若资源不够,设计时在分类代码(共12位)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一位作批次代码。分类代码与发票号码统一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为分类代码,第二排为发票号码。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普通发票反映的价格是含税价,税款与价格不分离。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但需要注意的是,代开专用发票,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其中第五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此外,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的票面注明“免税”字样。

最后,留意发票专用章和发票监制章是否符合要求。发票联、抵扣联必须有发票专用章。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但对国有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航、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可不套印发票监制章。但上述单位承包或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后,所用的专用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则均应套印发票监制章,纳入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的发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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