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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审核回头看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9期 作者:王世勇 编辑:白琳
银行作为转口贸易的主要审核主体,审核的核心应聚焦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客户主体鉴别和套利倾向判断等方面。

银行实务中,往往将完全意义上的中间商贸易和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贸易均视为转口贸易。2014年新版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代码对两者做了区分:完全意义上的中间商贸易(货物不进出我国关境,包括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被归类为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交易编码为122010;特殊监管区域贸易归类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编码为121030。

离岸转手买卖。转口贸易作为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贸易方式,虽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对于贸易模式、操作等都有相对一致的看法,即转口贸易本质上来说是中间商贸易或渠道贸易:转口贸易商作为纯粹的中间商利用其成熟而稳定的上下游渠道,签订相应的顺价购销合同来赚取贸易差价,在上下游之间起到撮合的桥梁作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口贸易。一般而言,各个国家都会在国境/边境地区设立包括保税区、自贸区等在内的特殊监管区域,以满足国际贸易发展的需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享有税收和通关上的优惠和便利,暂放在监管区域的货物在外汇或统计意义上并不视为一般贸易或者已确认完成进出口,因而无需或暂缓缴纳关税等费用。这种合法的优惠政策使得有条件的境内企业在面对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两种价格时可以灵活选择:货物既可以做一般贸易进口也可不报关而直接再销售给第三国,标准就是看何种方式会带来更高的收益。

上述两种广义上的转口贸易因为在渠道或税收方面的优势,使得企业在从事转口贸易时客观上存在利用渠道便利和价格差异进行套利的可能。如果套利是在符合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下作为履行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基础交易项下结算的副产品,而不是作为最初动机,那么就不应以双重标准来判断和审核转口贸易。然而,近几年由转口贸易引发的一些争议使得银行和监管机构等各方不得不重新审视转口贸易的影响。这些争议主要聚焦于以下问题:注册资本小的企业在短期内叙做了与其规模不匹配的转口量,且该业务量无法通过海关等机构进行统计和监管,企业对贸易背景如基础交易上下游、运输单据等单据匹配及其合理性等方面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企业在转口业务过程中对单据传递方式和业务办理时效等有近乎苛刻的要求等。正是这些实务中的不合理现象,使得转口贸易成了业务监管重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业务叙做的合规合法性审核,也因此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在转口贸易业务的审核方面必须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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