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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韩进破产“冲击波”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9期 作者:袁斌 温莉 编辑:刘丽娟
通过总结以往案例,明确处理要点,并制定系统的应对方案,协调各方尽量降低损失,是相关出口企业的当务之急。

2016年8月31日,全球第七、韩国最大的集装箱航运巨头企业韩进海运(下称“韩进”)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破产保护,随后进入破产重组程序。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领域的关键环节,韩进破产事件在国际贸易企业中引起“巨震”。通过总结以往案例,明确处理要点,并制定系统的应对方案、协调各方尽量降低损失,是相关出口企业的当务之急。

出口企业风险陡增

对国内出口企业而言,韩进破产将使其国际贸易中的海运及其相关风险陡增。一方面,出口企业可能由于无法按原定计划将货物运抵而产生收款风险,并会提高海运成本;另一方面,已经购买保险的出口企业,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也会存在障碍。

首先,对已经选择韩进承运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而言,破产事件将使其出口货物无法按照预定航次安排出运,或者出运之后无法按照预定航次和时间抵达目的港,导致货损和迟延损失;货主为减少损失不得不安排转港、弃货、寻找新买家、更改提单等,也会因此产生大量损失。虽然FOB/CIF贸易术语下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灭失/损坏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但实践中,国内出口企业往往只收取少部分定金或预付款,甚至未收到任何款项即出运货物,因而韩进破产事件发生后,很可能因收货人考虑到收货风险或者货损、迟延而拒绝支付后续货款,使出口企业遭受损失。此外,如果货物被滞留起运港、中转港或目的港,港口码头方面还会要求货主缴纳押金、出保函甚至直接扣留货物要求付款赎货,从而导致货物无法正常提运,或者为提走货物产生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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