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释疑/外债相关业务问答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7期 作者:胥良 编辑:靖立坤

Q:境内机构从境外借入外债,对于债权人有什么要求,可否为非关联企业?

A: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融资能力从境外合法主体举借外债,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母公司、关联公司、非关联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境内机构在境外发债或从境外融资租赁设备,也纳入外债管理范围。

Q:某公司从境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设备,是否需要办理外债登记或备案?

A:需要。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从境外融资租赁设备为非资金划转类的外债形式,纳入外债管理范围。承租人需在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进口报关后需在外汇局办理非资金划转类外债的提款备案手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可流出数据后,方可在银行办理后续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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