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实践

强化贸易融资合规监管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7期 作者:邵晖 编辑:靖立坤

在“扩流入、控流出”专项工作中,外汇局大连市分局通过监测发现,辖区内某银行办理的一笔购汇偿还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存在虚假贸易融资的嫌疑。在具体分析该笔业务疑点的基础上,大连市分局就如何加强对贸易融资的监管提出了建议。

案例分析

辖区A企业与台湾进口商签订机器设备出口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发票日后120天付款,合同金额181万美元。2016年3月26日,A企业办理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发票日为2016年3月30日,应收账款到期日为2016年7月28日)。2016年4月5日,A企业向辖区B银行申请办理了出口保理融资,融资金额154万美元,融资期限120天(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8月3日)。但融资到期时,A企业以经协商、同意台湾进口商将应收账款期限延长至180天为由,向B银行提出用购汇偿还出口保理融资款,B银行按要求向大连分局进行报备。大连分局通过非现场监测发现贸易融资真实性存在以下疑点:

一是银行、企业反映的延期收款情况不实,与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不符。A企业累计出口764万美元,收汇 758万美元,其中,对台出口536万美元,收汇532万美元,资金流与货物流高度匹配。另外,企业预收货款贸易信贷报告已全部到期,无延期收款报告。以上情况表明,A企业出口业务已全部回款,不存在银行、企业所说的台湾进口商延期付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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