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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遇上”增值税普通发票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7期 作者:王茜 编辑:白琳
国内信用证项下,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出具与商品性质及行业特点息息相关。

在国内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中,商业发票是最重要也是必须提交的单据之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国内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而银行开立的国内证条款中则明确规定,提交“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发票联和抵扣联),注明信用证号码及合同号码”。日常业务处理中,银行单证人员最常见的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然而,在国内信用证实务中也会“偶遇”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何种企业?其特点、内容及出具要求又是什么?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向非增值税纳税人(如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消费者个人开具的、不能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发票,且受票方也都是不需要抵扣进项税的单位和个人。

通过下面两个实际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此类型发票的出具与商品性质及行业特点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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