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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提单背书引起的拒付与反拒付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7期 作者:张晖 编辑:白琳
作为开证行,可视贸易实务对提单背书提出相应要求;作为交单行,则应尽量用严谨的方式背书。

信用证结算时,往往规定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为空白抬头(即TO ORDER)。此种情况便于货物流通,托运人背书后就可以转让。但对于背书的方式,UCP等国际惯例并未提及。而实务中遇到的拒付与反拒付的案例则往往会涉及背书的有效性,值得我们探讨。

案例背景

信用证类型:远期信用证

付款期限:60 DAYS FROM B/L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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