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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分辨保险单和保险证明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6年第1期 作者:廖起平
对国际惯例条款的理解切忌望文生义,一定要联系其前后文,甚至要结合不同的惯例进行理解,才可能真正深入把握惯例的本来意义。

在进出口信用证审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据上同时显示有:保险证明号或保险单据号(CERTIFICATE 〔POLICY〕OF INSURANCE NO.XXX)以及预约保单号(OPEN COVER POLICY NO.XXX);有些还在保险单据上同时注明:除非在该份预约保险单项下的投保人之一进行了会签,否则该份证明或单据无效(THIS CERTIFICATE 〔 POLICY 〕 IS NOT VALID UNLESS COUNTERSIGNED BY ONE OF THE PARTIES INSURED UNDER THE OPEN COVER);或者,兹证明保险已依照预约保险单号XXX生效(THIS IS TO CERTIFY THAT INSURANCE HAS BEEN EFFECTED AS PER OPEN COVER POLICY NO. XXX);再或者,保险商同意承担损失,无论如何,只要按照指示就应进行支付——在交出该证明(单据)的情况下,凭指示支付(UNDERWRITERS AGREE LOSSES, IF ANY,SHALL BE PAYABLE TO THE ORDER OF:TO ORDER ON SURRENDER OF THIS CERTIFICATE〔POLICY〕)等条款。在信用证规定提交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的情况下,银行审单人员常常存在一定的困惑,不确定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据究竟是保险单还是保险证明,因此也就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提“用保险证明代替保险单”的不符点。本文通过一则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结合相关的国际惯例及ICC意见,从中发掘出如何分辨保险单和保险证明的方法,并对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保险条款时给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以保证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

案情回放

2015年12月20日,A银行开出一笔进口信用证,金额为5,000,000美元,申请人为B公司,受益人为德国C公司在香港的代理D公司。通知行为香港E银行,兑用方式为香港任何银行议付,期限为即期(AT SIGHT),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信用证46A条款要求提供全套(包括两正一副)保险单。2015年12月28日,A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来单,交单行为香港E银行,金额为5,000,000美元,面函注明受益人需要可议付单据,并已在信用证正本上背书。2015年12月29日,经A银行审核,单证存在如下不符点:受益人提交的是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用以代替了保险单(INSURANCE CERTIFICATE PRESENTED INSTEAD OF INSURANCE POLICY BY BENEFICIARY)。2016年1月4日A银行对外发出拒付电。2016年1月6日议付行E银行来电提出反驳:请注意我们不能接受有关保险单据的拒付,尽管该单据标题为海洋货运保险证明(单据),但单据的内容清楚地表明其为保险单。我们要求参考一份保险证明(保险单)项下如果发生索赔,其他份数保险单据将无效。该保险公司固定条款设定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单的用途。因此,这将不能视为不符点。经查: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为泡铜(COPPER BLISTER),属大宗商品。由于其金额巨大,且当时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大,且该货物尚未抵港,申请人有等待汇率降低后购汇付款及推迟付款的意图,加之受益人已明确告之该不符点,且同意申请人拒付。申请人已就该信用证锁定了远期汇率。因A银行所提不符点引起议付行E银行的争议并向A银行提出反驳,申请人B公司则坚决要求A银行对外拒付。

2016年1月7日,A银行对外发出反驳电,进一步申明A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成立,理由如下:首先,因为提交的保险单据明确地标注标题为海洋货运保险证明(单据),并且在保险单据上注明预约保单号T0100086434和保险证明(单据)号MCT 1443。这就证明保险已依照预约保险单号XXX生效。该单据就是保险证明。其次,“一份保险证明(单据)项下如果发生索赔,其他份数保险证明(单据)将无效”这段话是预先印就在该单据上的,而通常情况下,所有保险证明均会使用这样的表述。再次,绝大多数的保险证明使用相同的保险公司固定条款,因此,不能断定它是完全满足保险单用途的。依照UCP600第28条D款,这构成一个不符点。之后,议付行E银行回复A银行称按受益人的请求,同意延期至2016年1月24日付款,并再未对A银行的观点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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