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

拒付单据的处理方式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6年第1期 作者:李晓彬
拒付时,银行务必要谨慎选择使用单据的处理方式,避免因单据处理方式不当而可能形成的风险和损失。

实务中,拒付一直是信用证业务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拒付而产生的业务纠纷不在少数。对于拒付问题,通常更被关注的是据以拒付的不符点是否成立,对单据处理方式则关注较少。然而,作为一份有效拒付通知的重要组成部分,单据处理方式的重要性不应小觑。因为,如果单据处理方式使用不当,则可能会引起争议,甚至可能会对拒付通知的有效性造成影响。本文将对拒付项下的单据处理方式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

拒付中四种单据处理方式

在未获得付款之前,单据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因此拒付时,银行必须告知受益人单据的现状,以便受益人能够及时地对单据及货物进行相应的处理,从而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UCP600 ART.16.c指出,一份有效的拒付通知必须要声明“单据处理方式”,同时,UCP600 ART.16.c.iii也给出了四种单据处理方式以供使用:

方式一,银行留存单据等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这种处理方式是指银行对不符单据不做主动处理,仅是保存单据等待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值得注意的是,选择这种处理方式可能会使得银行(尤其是开证行)在处理后续业务时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根据ICC意见R12、R326及R482等,只要未获得付款,单据的所有权是属于受益人的,受益人随时都有权索回单据。因此即使是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并付款,开证行也无权在未得到交单人的指示时将单据直接释放给申请人,否则可能会面临交单人索要单据的风险,尤其是在货物价格上行的时候,受益人会有意索回单据并将货物转卖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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