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风险防范

信用证软条款应对之策

来源: 《中国外汇》2025年第16期 作者:张晨辰 编辑:韩英彤
开证行在审核开证申请书时,应依照UCP600第4条b款规定,劝说申请人勿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以及简单照搬合同条款。

在信用证业务中,软条款(SOFT CLAUSE)多指受益人不容易达成或无法满足的要求。实务中,普遍存在着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软条款也并不一定以欺诈为目的。添加软条款的指示方可能是申请人也可能是开证行。一种是申请人要求将部分基础交易的订约条款列入信用证,如与产品质量验收或目的地官方准入政策相关。另一种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规定信用证满足特定条件方可生效、声称有条件地变更结算方式或终止承付承诺,与开证行的授信政策或申请人的开证合同相关。然而,无论基于何种善意的初衷,软条款的引入,实质上改变了信用证业务中“单证相符”应获得“付款承诺”的既定规则。借助软条款,开证行与申请人可以占据更为有利的位置,而受益人则不可避免地变得被动和弱势。笔者以某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为例,分析其隐藏的问题及不利影响,归类其他典型软条款形式,探讨软条款与信用证独立性的关系,并为信用证参与各方提出应对建议。

 

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案例分析

某即期付款信用包含以下软条款。第一条是“通过目的地检验再付款”条款。信用证附加条款规定,开证行付款完全取决于货物是否通过目的地官方机构的认可,需凭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证明。第二条是“凭信托收据无偿放单给申请人”条款。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在收到单据时,可以凭申请人向开证行出具的信托收据无偿放单,以便其办理清关和检验事宜。第三条是“开证行可主动终止承付承诺”条款。信用证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未通过目的地官方机构的检验,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将自动终止。若开证行在效期前仍未收到货物通过目的地官方机构检验的通知,开证行的付款承诺也将自动终止。需特别注意,此规定针对的是开证行已收到交单单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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