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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运提单“凭多套提单放货”条款的探讨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5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提单是与实际贸易联系最为紧密的一种单据,其显示的装卸货港、装运方式以及提货相关方信息影响着贸易的进程,因此无论是出口方银行还是受益人本身都应高度关注提单表面内容和其在实务中的扮演的角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对外贸易中,是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海运提单是最为核心的单据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实务中,因海运提单产生的拒付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海运提单的货权是其最重要的属性之一,当提单上出现额外的与放货相关的语句时,审单人员应高度关注,并结合实务考虑相关风险。笔者通过分析两个真实的案例,来梳理海运提单可能存在的放货相关条款和实务操作时应注意的事项。
案例回放
案例一:提单上显示“凭多套提单放货”
在一笔出口信用证交单业务中,审单人员发现一张海运提单的第2页货物描述结束后显示了一句话“本次货物为部分装运,装载在编号为T的集装箱内。需要同时提交编号为XXXX和编号为YYYY的提单,才可以提取T集装箱中的货物(IT’S THE PARTIAL SHIPMENTS WHICH WERE LOADED INTO CONTAINER NO T. THE CONTAINER MUST BE RELEASED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B/L XXXX AND YYYY TOGETHER)”。在出单时,审单人员告知受益人根据国际惯例《关于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第E28条的要求,提单上不应出现此类语句。但受益人未修改单据并寄送了全部单据,后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为该语句违反了ISBP745第E28条。经申请人和受益人协商,申请人接受了此不符点,受益人顺利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