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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托收业务商业信用风险防范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9期 作者:阮玉 编辑:韩英彤
在银行层面,受到出口商委托的托收行,应当作为善意当事人,谨慎行事。在开展业务之前,银行应当对委托方的贸易状况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调查其贸易类型、交易对手的身份和所在国家等。

托收业务的特点之一是进口方是否按照约定付款,全凭该公司的商业信用,没有银行信用参与其中。与信用证相比,托收业务操作简单,手续费低廉,对制单也没有过多的要求,但出口方和受委托的银行却不能因其简便就掉以轻心,而忽视了其中的风险。为保障自身利益,出口商需要对进口商提供的各种信息进行查验与核实。笔者通过一则进口方提供虚假地址的案例,聚焦托收业务中的商业信用风险,并分别从银行和出口商这两个层面分析风险防范措施。

案例情况

2021年8月19日,出口商A公司向托收行C银行递交一套托收单据,委托C银行做托收出单并把单据寄往位于M国代收行D银行,进口商为M国B公司。A公司在出口托收委托书上提供了D银行的详细地址,以及该银行总行的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代码(SWIFT CODE),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D/P)。当日,C银行按照出口商A公司的指示出具托收面函,面函中表明该项托收遵循《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单据寄出后,C银行没有收到代收行D银行表明单据已收讫的报文,也一直没有收到款项。9月2日,托收行C银行向代收行发送催收报文,对方无回应。之后,A公司查询到货物已于10月8日和10月15日被B公司部分提取,便委托C银行于10月22日向代收行D银行发送报文,询问为何进口商可以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拿到提单去提货,并要求告知付款时间。这封报文也没有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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