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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油品进口看信用证下贸易术语及单据选择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24期 作者:滕超 编辑:韩英彤
在油品贸易下,开证行应在对客户所处行业、基础合同及适用法律、实务及贸易术语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的基础上,洞悉风险所在,向客户、银行授信审批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建议。

随着进口原油使用权和进口权(以下简称“双权”)的放开,地炼加工原料多由燃料油转变为原油,参与的买方由贸易商为主转变为地炼企业为主,地炼企业成为原油进口的一大主力。这也导致进口燃料油和原油的信用证项下贸易术语及单据上的选择也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因此,开证行应结合上述整体变化对信用证条款及单据选择进行审核,并给出合理建议。

贸易术语选择出现明显变化

在2015年进口原油双权下放以前,国内地炼企业原料严重短缺,燃料油成为了地炼企业补足加工原料缺口、扩大产能的主要原料来源。当时,全球燃料油贸易集中于新加坡。由于中国地炼企业存在巨大需求,实力参差不齐的燃料油贸易商成为了燃料油进口的主力。合同签订时买方话语权普遍较弱,在条款的签订及单据的选择上,明显更有利于卖方。

与燃料油不同的是,全球原油供应地区众多,且全球原油主产区均有成熟的期货交易市场,交易、定价更加成熟、透明。进口原油双权下放后,地炼企业进口来源选择范围变大;同时,限于原油进口双权准入及配额核定对地炼企业加工能力、运营资质要求较高,买方实力较燃料油进口时期明显整体提升。在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话语权相对均衡,甚至在原油供大于求时明显处于买方市场,买方具有绝对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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