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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电放提单显示多个收货人引发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24期 作者:杜铮 编辑:韩英彤
由于相关国际惯例均没有将电放提单收录为运输单据,故在审核电放提单时,银行主要遵循UCP600第14条(D)(F)条款进行相应的单据审核。

电放提单是以传统提单为基础,加以“电放”盖章而流转的单据。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法律均没有对电放提单进行定义,国际惯例亦未对电放提单的审核做出规定。然而在最近的案例中,某受益人提交的电放提单经常显示多个收货人,而信用证规定电放提单显示的收货人为申请人,这是否构成不符点呢?本文通过介绍电放提单实务操作,比较电放提单与提单、电放提单与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异同,并结合国际商会(ICC)有关案例,探究电放提单显示多个收货人可能带来的影响。

电放提单案例及实务操作

信用证46A场次注明:需提交一份以申请人为收货人的电放提单。信用证50场次注明申请人:AAAXXX。来单提交盖有“电放”的正本提单,在收货方栏位完整显示了申请人AAAXXX,但同时显示了第二个收货人BBBXXX,且BBBXXX非信用证规定的实体。这是否构成不符?

电放,即承运人凭电讯指示放货。电放提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近洋运输中货物先于单据到港,申请人无法及时凭提单提货的问题。实务中有两种电放提单操作:一种是承运人出具全套正本提单后,由托运人交回全套正本提单给承运人,承运人再加盖“电放”印戳后退回其中一份正本给托运人;另一种是承运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只出具加盖“电放”印戳的提单副本。无论是哪种形式,承运人均会同时以电讯形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向具名的收货人放货。因此,实务中电放提单因以电讯指示放货替代了传统的凭提单放货,其单据表面显示的收货人并不一定能真正影响到最终正确的收货人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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