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案例

国际商会官方文件的约束效力与遵循原则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18期 作者:胡捷 编辑:韩英彤
国际商会通过各项文件和意见对实务进行及时指导已逐步成为常态。我国商业银行应适应这种变化,主动向国际商会反馈良好操作和可行建议,成为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践行人。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至今,各国之间的经济秩序和交易方式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在防疫常态化的背景下,原有的国际交易规则很可能需要进行修订或补充,以便适应全新情况。国际商会在疫情暴发后迅速制订并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文件,用于指引和规范疫情影响下国际贸易金融交易的有序开展。但由于疫情的突发性和特殊性,这些迅速出台的文件本身也在业界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讨论。本文拟结合一则最新的国际商会官方意见,对UCP600第35条在疫情案例中的实务应用进行分析,同时探讨相关国际商会文件的约束效力和遵循原则。

国际商会官方文件的效力问题

国际商会制订发布的贸易金融交易相关文件主要包括规则(RULES)、指引(GUIDANCE)和意见(OPINIONS)三类。其中,“规则”基本是已出版并编号的正式出版物(如UCP600就是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其效力毋庸置疑,对主动适用相应规则的当事各方均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指引”和“意见”(尤其是2016年以后的官方意见)则大都并未正式出版,其功能主要是对“规则”进行解读或补充,因此接受程度可能相对较弱。

在国际商会今年3月发布的最新一批官方意见中,就有案例涉及相关文件的约束力问题。咨询者在TA909rev中就国际商会发布的《关于正确理解UCP600第35条第一段的解释性文件》提出了若干疑虑,询问其是否属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言外之意,咨询者对该文件是否具有如同UCP、ISBP等一样的普遍约束力存在疑虑。国际商会在意见的分析和结论中强调,该文件是对UCP600第35条的“正确解读”而非“补充修改”,文件内容构成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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