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

拾忆出口核销制度改革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13期 作者:穆志谦 编辑:章蔓菁
在特定历史阶段,出口核销制度在守护国家外汇资源上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出口核销制度改革中所积累的经验与智慧,也为外汇管理改革事业的不断推进提供了借鉴与启发。

2001年,我从外汇局河北省分局调入总局,之后较长时间从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亲历了出口收汇核销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因而对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演进有着特殊且深刻的记忆。回顾整个出口核销制度的发展历程,2003年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在全国的推广运行,以及差额核销和差额备查政策的推出,给我留下了尤为难忘的记忆。

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建立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国家经济发展和建设需要大量的外汇资源,但国家外汇储备规模才一两百亿美元。为遏制贸易出口货款不及时收回境内、将外汇截留于境外的现象,保证贸易的真实性并督促企业出口收汇,我国建立了出口收汇核销制度。1990年12月18日,经国务院批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发布,从1991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推出的初衷,是旨在通过建立货物流与资金流逐笔匹配的管理制度,防范出现逃、套汇,及时发现和控制企业出口收汇中出现的问题。但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不断发展,逐笔核销的方式渐渐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电子元器件的出口为例,其特点是单笔出口货值小、出口频率高,导致逐笔核销的工作量很大,企业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居高不下。为了简化出口收汇核销程序、提高监管效率,外汇局于2003年开始在全国相关省市分局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在该核报系统的运行机制下,出口单位将出口和收汇信息主动报告外汇局,外汇局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分别从银行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获取出口收汇和出口报关信息,并将其与企业报告的信息进行电子核对。通过将货物流、资金流信息与企业报告的信息进行三维核对来完成贸易真实性审核,大幅提高了核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且,在保留原有的逐笔核销基础上,核报系统还新增了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这两种核销模式分别对应企业出口收汇的批量监管和总量监管,不再要求出口与收汇的一一对应,完成了从逐笔到批量乃至总量监管的过渡。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