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因索赔条款设置不当引起的保函纠纷案例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6期 作者:刘宇华 卢鹏 编辑:韩英彤
银行应在保函文本中明示保函属性,避免在担保条款中既有独立性表述也有从属性表述,以防止因存在混合表述而导致担保属性不确定所带来的风险和争议。

保函开立是银行的一项专业金融业务。在这项业务中,担保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所以,索赔单据明确、具体、可判断的设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实务中,还是常常会遇到因索赔条件规定得不明确而引起争议的情况。

案例背景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开立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担保行为承包人出具了该保函,其中的保函索赔条款约定如下:

担保行开立本保函作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履约担保并约定:如果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发包人向担保行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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