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审慎应对“UCP条款修改或排除”要求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2期 作者:顾佳 编辑:韩英彤
开证行应认识到,UCP已经是一套相对较为完整的规则,因此对规则的排除或修改即使确有必要,也应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信用证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申请人要求修改/排除信用证条款屡见不鲜。本文从对ICC相关意见的解析出发,针对实务中积累的四大类不同情况,梳理并分析了开证行在面对申请人提出修改或排除UCP条款要求时应持的态度及处理原则。

案例背景

某申请人希望信用证能排除UCP600第37条C款“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申请人的本意,是希望通过对惯例的排除,达到规避申请人承担相应的信用证通知费、手续费、电报费等目的,但事实真能如其所愿么?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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