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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全球反避税动态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2期 作者:蔡伟年 王烨 王纪林 编辑:章蔓菁
展望2020年,低税地出台的经济实质法案、欧盟强制披露制度的实施以及中国香港出台的转让定价规则等税收政策,将对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持续产生影响。

近年来,中资企业的海外投资步伐不断加快。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税收环境,企业需要与时俱进地跟进国际税收政策的变化,不断完善海外投资相关的税务管理工作。从全球范围来看,为落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行动计划的要求,2019年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集中出台了一系列与反避税相关的税收政策,重点集中在中间控股平台的经济实质、强制披露制度以及转让定价规则等方面。展望2020年,这些税收政策将对企业海外投资活动的开展持续产生影响。对此,企业应深入了解上述税收政策的内容及实施动态,更好地降低税务负担、管控税务风险。

审慎应对经济实质法案

在开展海外投资之前,企业往往需要设计一套合理的税收架构,以降低自身的全球实际有效税负,增加可支配利润,并尽可能地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实务中,不少企业会选择在荷兰、中国香港、阿联酋、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低税率国家和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平台,以享受更优惠的税收待遇。这其中,由于管理成本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的限制,很多企业在设立完中间控股平台后,可能并不会在当地开展实质性经营和管理活动(比如雇佣人员、租赁办公场所等),此类中间控股平台也被俗称为“空壳公司”。根据BEPS第5项行动计划“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的要求,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经济实质法案,重点打击此类“空壳公司”。2019年,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均颁布了有关经济实质要求的法案和实施细则。这些法案和细则将直接影响企业现有的中间控股平台的管理和未来新的中间控股平台的设立。

以开曼为例,其颁布的《经济实质法案》已于2019年1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案的规定,2019年1月1日及之后成立的相关实体,须自其开始从事相关活动之日起遵守经济实质要求;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存续并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须从2019年7月1日起遵守经济实质要求。其中,相关实体是指根据开曼《公司法(2018年修订)》《有限责任公司法(2018年修订)》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2017年版)》注册成立的公司;相关活动共包括九类业务:控股业务、总部业务、知识产权业务、融资及租赁业务、分销服务业务、运输业务、基金管理业务、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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