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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单据中运输路径审核的风险防范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期 作者:蒲雨欣 编辑:韩英彤
开证行需仔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在深入了解信用证运输路径相关栏位与单据类型关系的基础上,务必使信用证条款规范、内容准确,以防范各类风险。

随着现代物流运输行业的飞速发展,国际多式联运由于能集多种运输方式,通过低成本、高效率的协作完成国际间货物运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和选择方向。在跟单信用证这种常见的国际结算方式下,运输单据往往是银行审核的重点。其中,货物运输路径作为核算物流成本、确认保险责任区间以及计算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是制单和审单的关键要素。

多式联运单据的判定

对于多式联运单据,ISBP745第D1条a款规定,信用证要求提交涵盖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无论名称如何,表明该单据的审核将适用UCP600第19条。该条款涉及判断多式联运单据的两个基本要点,多种运输方式以及单据如何命名。首先,对于如何判定单据是否涵盖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ISBP745第D1条b(i)款进一步解释,多式联运单据不得表明货物装运或发运仅用一种运输方式,但就所使用的某些或全部运输方式可不予说明。由此可见,国际惯例对于审单原则的要求并非严格的镜像一致,对于单证相符的理解也尽可能贴合实际贸易背景,为实务操作提供更多的可行性;同时,也要求银行单证人员在单据审核时对“不矛盾”一词准确加以理解,并灵活掌握尺度。其次,关于运输单据的名称,ISBP第D2款表明,提交的单据无需命名为“多式运输单据”“联合运输单据”等类似名称,即使信用证如此命名所要求的单据。这体现了国际惯例更注重对单据功能满足的要求。此外,UCP600第14条f款也表明,相较于单据名称,国际惯例更注重单据的实际功能和用途。

UCP600要求所有运输单据都须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运输路径。其中第19条规定,多式联运须显示信用证中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地点,以及最终目的地的地点。由此看出,单据名称不是判断运单类型的关键,也就是说,银行不审核运输单据的名称,关键看运输单据是否按照信用证要求显示44栏位的运输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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