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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视角下的常识问题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期
作者:
编辑:白琳
审单人员要以惯例规定作为日常单证实务的行事准则。毕竟,在信用证下的操作是依据惯例而非常识来体现和表达的。
根据国际商会2016年第470/1261号文件《严格相符原则的注释》,在审单过程中常识的应用,是保证信用证完整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当前的信用证审核中,审单人员有时会以常识作为单据审核的一种标准,并可能将其凌驾于惯例之上,甚至出现滥用常识的情况。在国际惯例中,对于什么是常识以及如何判断常识所属的范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把握该尺度,成为考验单证人员对相关问题是非判断的挑战。如果稍有不慎,可能会出现预想不到的后果,从而使银行卷入不必要的业务纠纷之中。
有关常识本身
从一般意义上说,常识(COMMON SENSE)具有以下两种含义:一是指普通知识,是与生俱来、无须特别学习就能得到的思维能力、判断力,或是被普遍接受、无须解释或论证的意见观念;二是一个人所应当或者经推断应该具备且能了解的知识,包括从事各项工作以及进行学术研究所需具备的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应知应会的信息或知识。上述定义具体运用到信用证业务中,属于第一种类型的常识包括:单价乘以数量等于总金额,金额的大小写需要一致,分项数据的加总应等于总量等;属于第二种类型的常识则需具备一定的行业专业性,如某一货物的具体名称与统称、同一包装条件的不同表述,或某一信息的全拼与简写、提单中船公司的术语等。根据上述分析,常识应该是一种被普遍或相对普遍都所接受的知识或做法,而非存在于某一国的特例或只有小部分群体才认可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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