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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混合付款信用证的几点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24期 作者:孙琳琳 编辑:韩英彤
混合付款信用证中,如果允许分批装运,每一次装运对应的交单应是分开且独立的。开证行应基于单笔交单本身,独立确定单证是否相符。

在国际贸易中,当货物需要分批装运,或存在货物的后续调试检验环节时,交易双方常选择使用混合付款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以匹配前述发运方式或验收环节。混合付款信用证使用较为灵活,但在实务中也须防范潜在风险。

案例回顾

受益人出口两套设备,收到国外开证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60万欧元,付款期限规定为:10%的预付款将在受益人确认收到信用证后支付,60%的发票金额凭信用证46A规定单据即期付款,20%的发票金额将在提单日后30天支付,10%的尾款凭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支付。

信用证要求提交下列单据:(1)签署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2)装箱单一式三份;(3)全套清洁海运提单;(4)受益人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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