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警惕国际结算中不诚信银行行为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24期 作者:杨育灵 编辑:韩英彤
只有清楚并坚守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初心,才能自觉严格遵守相关的国际惯例与规则。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信用证这一以银行信用为担保的结算方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国际惯例与成熟的规则,如UCP600、ISBP745、欺诈例外原则等。遗憾的是,实际业务中却仍有银行选择性地运用惯例、规则,完全了违背了信用证的宗旨。

保兑行不作为案例

案例回放

2016年6月21日,第二通知行(厦门中行)收到第一通知行(美国某大银行上海分行)用MT710转来的信用证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厦门某外贸公司)2016年7月5日交单,同一天交单行把单据寄往保兑行。2016年7月7日,交单行收到保兑行的MT734不符点报文:发票显示数量及金额10%增减根据2016年6月16日MT799已被信用证删除。提单显示条款为:如果承运人要求,适当背书的提单必须提交,以换取货物或提货单;承运人不需凭正本提单就可以放货。由于没有正本提单就可以放货,因此提单可能不代表货权。这样的条款不能满足可转让提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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